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
罗某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工伤赔偿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对贵百劳人仲案字(2015)第170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黔西县人民法院第八人民法庭提起了诉讼,本案执行依据贵百劳人仲案字(2015)第170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中鑫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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