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