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欧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黔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县县东路支行有银行存款28804.1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欧某某的银行存款126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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