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百里某某煤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某某公司申请被执行百里某某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房屋等财产不便处置,申请人执行人山东某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百里某某煤矿具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6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兴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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