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
关于肖某申请执行贵州某某煤矿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本院依法分配了49450元给申请人后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煤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认可法院的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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