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甯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
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中学。
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甯某某、张某某与黔西县某某中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某某中学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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