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熊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存款476.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杨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熊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存款476.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张兴宇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