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某甲,男。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法院查明结果表示同意,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中鑫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豪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法院查明结果表示同意,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中鑫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