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龙,男,1965年8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兴农村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负责人,户籍地兴仁县雨樟镇格屯村中寨一组,现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民主路社区三组。
被执行人张顺利﹙曾用名张燕﹚,女,1964年1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回族,贵州兴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民主路社区三组,糸唐龙之妻。
被执行人雷敏,女,1972年3月10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公务员,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原城关镇民主路40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豪帝苑5单元5楼2号。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605、1608号民事调解书 ,依法受理了徐启芬申请执行唐龙、张顺利、雷敏民间借贷纠纷两案 。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为:1、给付徐启芬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45000元,共计1245000元﹙雷敏对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按月2.5%支付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时止。2、承担两案执行费1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龙在“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65883-6)中有70%的股份,被执行人张顺利在“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中有15%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唐龙在“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65883-6)中唐龙所持有的股份(70%,人民币700万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顺利在“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 中所持有的股份﹙15%人民币150万元﹚,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管理,管理期间,若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2、冻结该公司所有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出售、变卖、抵押、出租等行为。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臣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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