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文义,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申请执行人:黄文梦,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法定代理人卜得容,系黄文梦之母。
申请执行人:黄文瑜,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法定代理人卜得容,系黄文瑜之母。
申请执行人:卜得容,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申请执行人:黄茂学,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王飞,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唐勇,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黄文义、黄文梦、王文瑜、卜得容、王茂学等申请执行王飞、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33364.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420元。本院强制执行32240元后,余款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居于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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