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在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5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刘书英申请执行吴在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4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8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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