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龙,男,1965年8月8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兴农村生态农业示范园区负责人,户籍地兴仁县雨樟镇格屯村中寨一组,现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民主路社区三组。
被执行人张顺利﹙曾用名张燕﹚,女,1964年12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回族,贵州兴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民主路社区三组,糸唐龙之妻。
被执行人雷敏,女,1972年3月10日生,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公务员,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原城关镇民主路40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里仁广场豪弟苑5单元5楼2号。
本院在执行徐启芬与唐龙、张顺利、雷敏民间借贷两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605、1608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为:1、给付徐启芬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45000元,共计1245000元﹙雷敏对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按月2.5%支付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清偿完毕时止。2、承担两案执行费13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唐龙在“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65883-6)中有70%的股份,被执行人张顺利在“贵州省兴仁县新农村饲料有限公司”中有15%的股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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