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税照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4
(2016)黔0321执10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组织机构代码:32212XXXX。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发,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税照武,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何玲,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21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税照武、何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义务51666元、申请费675元。被执行人履行2355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本院执行23550元后,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