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组织机构代码:32212XXXX。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发,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税照武,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何玲,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21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税照武、何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义务51666元、申请费675元。被执行人履行2355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本院执行23550元后,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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