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治福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4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组织机构代码:32212XXXX。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发,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王治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郑少琼, 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21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治福、郑少琼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76200元、执行费104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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