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福喜, 1979年9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2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曹荣学申请执行蒋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福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福喜应履行义务为:1、给付曹荣学借款人民币23000.00元;2、承担诉讼费375.00元、本案执行费245.00元,被执行人蒋福喜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福喜下落不明,申请人曹荣学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蒋福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宋臣江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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