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五福路89栋。组织机构代码73982XXXX。
负责人:曾庆玲,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飞,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执行人:唐勇,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重庆繁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申请执行王飞、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4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644元。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居于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