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239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禹洪英申请执行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劳务报酬4340元、诉讼费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伟目前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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