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旭,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501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敖文昌申请执行刘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赔偿损失7000元及利息、执行申请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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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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