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永华申请执行陈光财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3
申请执行人:万永华,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万昭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系申请执行人之女。

被执行人:陈光财,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0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万永华申请执行陈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返还借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205元、执行申请费24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来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宗奎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