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朝碧,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卢科明,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申请执行人卢科玲,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蔡久洪,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卢科珍,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85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肖朝碧、卢科明、卢科玲申请执行卢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偿还借款2012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774元、执行申请费2960元。被执行人履行66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履行66000元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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