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元素,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许明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吴荣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21民初491号支付令,立案受理了蒲元素申请执行许明江、吴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给付借款1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7元、执行申请费1955元和迟延履行利息据实计算。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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