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庭兴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3
申请执行人王庭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吴升情,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王庭兴申请执行吴升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升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 页 无 正 文)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