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升情,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王庭兴申请执行吴升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升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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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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