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兴敏申请执行穆恩国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3
(2016)黔0321执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兴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穆恩国,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田兴敏申请执行穆恩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义务66064.99元、案件受理费994元、申请费90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 页 无 正 文)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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