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兴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穆恩国,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田兴敏申请执行穆恩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义务66064.99元、案件受理费994元、申请费90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 页 无 正 文)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宗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