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简霞,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6)黔0321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刘林申请执行简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律文书义务57300元、案件受理费616元、申请费76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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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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