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公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朝阳。
被执行人徐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田方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刚、田方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中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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