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与徐刚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9-27 00:23
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县龙坑镇。组织机构代码21481XXXX。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朝阳。

被执行人徐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田方会,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刚、田方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中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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