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滕朝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良举,公司杨良举。
被执行人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乌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9880XXXX。
法定代表人冯培刚,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遵义县鑫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支付货款179826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94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6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县鑫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奇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宗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