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公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朝阳。
被执行人罗林,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付静,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林、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法律文书款268000元、诉讼费2650元、申请执行费39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林在戒毒所戒毒,付静下路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居于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吴中伟
审判员 彭仕康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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