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萍,1987 年 7 月 16 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申请执行人:李磊,1987 年 2 月 5 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申请执行人:杨娅,1990 年 4 月 12 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杨萍、李磊、杨娅委托代理人:梁龙会,女,系三申请人之母,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丁作兰,1981 年 8 月 5 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娅,杨萍,梁龙会,李磊与被执行人丁作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特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 360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中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宗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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