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仕维,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泥高村干池组。
被执行人田海东,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泥高村东坝组。
被执行人田维强,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泥高村干池组。
被执行人田龙,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泥高村东坝组。
本院在执行谢仕维申请执行田海东、田维强、田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务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维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维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田维强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泥高信用社2329090001020102753999账户内存款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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