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执行裁定书

2016-09-19 18:23
(2016)黔0326执恢50号之一

申请人雷金勇,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丰乐村红根坝组。

被执行人王林峰,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丰乐镇茶坪村当坝组。

被执行人王桃,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职工,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烟草公司仓库。

被执行人张晓玲,男,1969年9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国土局职工,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步行街。

本院受理的雷金勇申请执行王林峰、王桃、张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峰在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有安全生产风险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林峰在务川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风险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亮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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