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金兰,住贵州省罗甸县。
申请执行人许小美,住贵州省罗甸县。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天龙,系三申请执行人亲属。
被执行人许治光,现在贵阳市王武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宋小鸠、宋金兰、许小美申请执行许治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治光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许治光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曾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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