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治光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9-19 18:23
申请执行人宋小鸠,住贵州省罗甸县。

申请执行人宋金兰,住贵州省罗甸县。

申请执行人许小美,住贵州省罗甸县。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天龙,系三申请执行人亲属。

被执行人许治光,现在贵阳市王武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宋小鸠、宋金兰、许小美申请执行许治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治光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此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许治光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作永

审 判 员  曾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 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健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