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元菊,女,1949年9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兴仁县新龙场镇大洼村二组4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扇子岩熊家坡脚﹙系被害人杨某某之母﹚。
申请执行人:杨吉吉,男,2000年7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兴仁县新龙场镇大洼村二组6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扇子岩熊家坡脚﹙系被害人杨某某之长子﹚。
申请执行人:杨双英,女,2002年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兴仁县新龙场镇大洼村二组6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扇子岩熊家坡脚﹙系被害人杨某某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杨双雄,男,2002年1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户籍地兴仁县新龙场镇大洼村二组6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扇子岩熊家坡脚﹙系被害人杨某某之次子﹚。
原告暨法定代理人:孙大书,女,1976年7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户籍地兴仁县新龙场镇大洼村二组6号,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扇子岩熊家坡脚﹙系杨吉吉、杨双英、杨双雄之母﹚。
被执行人:廖泽炳,男,1954年7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累丰4组,现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百家坟三组。
本院在执行杨仕洪、孙元菊、杨吉吉、杨双英、杨双雄、暨法定代理人孙大书与廖泽炳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廖泽炳下落不明,在我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宋臣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天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