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昌燕, 1977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罗永贵申请执行李昌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昌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昌燕应履行义务为:1、给付申请人罗永贵57980.00元;2、承担诉讼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210.00元、公告费230.00元、本案执行费770.00元。被执行人李昌燕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昌燕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永贵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昌燕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罗永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志 华
审判员 杨 时 军
审判员 宋 臣 江
二 O ○一 六 年 九 八月 二十六 日
书记员 宋代武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32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罗永贵,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个休户,现住兴仁县巴铃镇信田村信六组14号。
被执行人李昌燕,男, 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大山乡河坝村甲寅组2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罗永贵申请执行李昌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昌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昌燕应履行义务为1、给付申请人罗永贵57980.00元;2、承担诉讼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210.00元、公告费230.00元、本案执行费770.00元,被执行人李昌燕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昌燕现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罗永贵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昌燕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罗永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志 华
审判员 杨 时 军
审判员 宋 臣 江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宋 代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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