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茂英,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泥高村川东坝组。
被执行人田仁兵,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农民,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青坪村后朝组。
本院在执行田茂英申请执行田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6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仁兵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田仁兵之妻邹书婵在务川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坪分社2329092001020101011249账户内存款2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乐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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