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甲山,男,1988年3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大学文化,兴仁县回龙中学教师,住兴仁县回龙镇塘山村七组。
本院在执行龙英与陈甲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甲山在兴仁县回龙镇回龙中心学校每月有工资收入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陈甲山的工资收入2600元,用以偿还其向龙英的借款人民币12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730元,共计人民币125100元时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罗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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