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山亿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浩明,中山市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武勇。
中山亿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杨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武勇未按该判决履行支付中山亿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598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中山亿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杨武勇户籍所在地位于本县三桥镇河坝村桐梓坪组,故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勇在中国农业银行遵义汇川支行有银行存款并划拨了9200元(含本案执行费8380元)。并对被执行人杨武勇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房产、工商均无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杨武勇有红旗牌矫车一辆并予以了查封。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武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 年 八 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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