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芬与被执行人韩克宇、勾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10 01:33
(2016)黔0325执12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赵芬。

被执行人韩克宇。

被执行人勾利娟。

赵芬与韩克宇、勾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克宇、勾利娟未按该调解履行偿付赵芬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4%计算)的义务,赵芬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克宇、勾利娟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59350元。2016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勾利娟来院交纳兑现款8000元。本案执行到位标的共计67350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并从2016年10月起每月给付20000元直到本金及利息给付完毕为止。申请人也表示待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内容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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