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韩某某。
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韩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财产分割款2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给付申请人现金12万元,尚差兑现款80000元及银行利息4026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给付申请人兑现款21000元,尚差部分及执行费11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全部付清,双方约定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37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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