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念。
余强与陈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念未按该调解履行偿还余强借款1415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50元)的义务,余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念的银行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对被执行人陈念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房产、车辆均无登记,查明被执行人陈念有企业一所并予以查封。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念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陈念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余强兑现款141550元(含案件受理费1550元),同时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陈念不按照和解内容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李 强
二○一六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记员 赵 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