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明顺。
被执行人:马之生。
本院在执行韩克庆与杨明顺、马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杨明顺、马之生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韩克庆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该款偿还完毕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明顺、马之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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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余 扬
审判员 冉贤超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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