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皮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X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黔0325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皮某某、胡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406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9元。被执行人皮某某、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皮某某、胡某某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27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邓 松
二○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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