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帮轴。
被执行人贵州省飞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姚正刚。
王帮轴与贵州省飞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贵州飞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王帮轴借款6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6年21前付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720元,贵州飞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姚正刚就该笔借款中50000元承担保证责任。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姚正刚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50000元交付本院,但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余款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720元,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飞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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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 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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