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维碧与被执行人韦会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10 01:33
申请执行人郑维碧。

被执行人韦会永。

郑维碧与韦会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韦会永未按该调解履行于2016年2月3日前给付郑维碧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的义务,郑维碧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韦会永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对被执行人韦会永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登记。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6年7月29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韦会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李 强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坚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