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重庆鸿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彭显刚向本院申请执行重庆鸿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道劳人仲调字【2016】16号《调解书》载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10000元。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表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兑现完毕110000元,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黔0325执313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邓 松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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