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江南与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江南车辆损失1922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遵义市昊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江南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许 超
审判员 梁 盛
二○一六年 八 月 九 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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