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10 01:33
(2016)黔0325执280号之一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被执行人韩黎。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黎下落不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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