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被执行人韩黎。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黎下落不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2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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