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国勤,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庞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庞某某、刘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13]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庞某某、刘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4800元。庞某某、刘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6)黔0325行审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庞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主动向本院交付兑现款12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3600元及本案执行费27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20000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上述意见予以认可,并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13]第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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