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仕刚。
陈联文与张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张仕刚应返还陈联文借款本金170000元,支付付利息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张仕刚逾期未履行,权利人陈联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仕刚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000元,另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850元。申请人以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 年 八 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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