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冯永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10 01:33
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道真信用联社)。

被执行人冯永斌。

道真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冯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冯永斌应返还道真信用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冯永斌逾期未履行,道真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员  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住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325执第27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 联 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 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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