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严建勇,该所稽查员。
被申请人张长绪。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张长绪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道运罚(201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张长绪缴纳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全部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325执337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松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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